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根据国际信鸽联盟信鸽竟翔和品评赛规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则。全国各类信鸽竞赛,统一按本规则执行。
第二条 举办权
全国信鸽竟翔比赛和品评比赛的举办权属中国信鸽协会,各级行政区、行业体协的信鸽竟翔和品评比赛权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行业体协和所属各地、市、州、县(区)信鸽协会,上述协会举办的信鸽竟翔和批评比赛的成绩,经逐级汇总上报,中国信鸽协会才予以承认。
第三条 目的
举办信鸽竞赛的目的是提高信鸽运动竟翔水平,促进群众性信鸽活动的发展,逐步实现信鸽竞赛规范化。
第四条 准则
参加竞赛者,必须遵守竞赛规则,服从裁判。裁判员和竞赛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竟翔比赛规则:
第一部分 竟翔比赛规则
第一章 项目和分类
第五条 项目
300公里
500公里
700公里
1000公里
1500公里
2000公里以上
第六条 分类
一、全国比赛(通讯赛、公棚赛)。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定竞赛规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各行业体协为单位组织竞赛。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赛。省、自治区所属的市、州、地、县和直辖市所属的区、县为单位组织比赛。
三、行业协会的比赛(全国某一行业信鸽协会组织的本系统比赛)。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作区比赛。
五、指定鸽赛。每个参赛者均等地指定一羽或多羽信鸽比赛。
六、精英赛。在一次比赛中获得优胜名次的赛鸽进行决赛。
七、多关赛。以若干公里或不等距离为赛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同一起终点,多次进行比赛,以累计分速计算总成绩。
八、公棚赛。国家和省级信鸽协会建立的赛鸽棚,依可容纳的数量,集鸽并统一饲养和训放的比赛。
九、国际比赛。邀请国内外信鸽组织成员参加的信鸽公棚赛。
十、专项赛
(一)成鸽赛(1岁以上的信鸽)。
(二)幼鸽赛(当年的幼鸽)。
(三)雄鸽赛。
(四)雌鸽赛
(五)百日龄鸽赛(雏鸽出壳百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
第七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设置
全国或省级比赛设置以下机构:
一、仲裁委员会3-5人。
二、竞赛委员会
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下设:
(一)秘书组
(二)后勤组
(三)裁判委员会
1.总裁判长1人。
2.副总裁判长23-人。
3.集鸽裁判长1人;集鸽裁判员若干人。
4.检查裁判长1人;检查裁判员若干人。
5.司放裁判长1人;司放裁判员若干人。
6.监放裁判长1人;监放裁判员若干人。
7.报到、查棚裁判长1人;报到、查棚裁判员若干人。
8.记录裁判长1人;记录裁判员若干人。
三、市、区、县级比赛可视本地区具体情况,参照本条有关规定设置竞赛机构,人员可以压缩和兼职。
第八条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
比赛根据需要设仲裁委员会,执行国家体委(82)体研字8号关于仲裁委员会的条例。其主要职责是:按规则处理各项抗议申诉,同时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事宜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竞赛委员会
竞赛委员会是在比赛组委会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竞赛工作的部门。
(一)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和总裁判长由主办单位指定。
(二)督促总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学习信鸽竞赛规则,研究裁判法。根据竞赛规程制定竞赛方案,做到统一思想,统一尺度。
(三)责成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认真细致研究竟翔路线,并提出本次比赛所需物资的清单。
(四)检查比赛用器材,联系司放的运输工具(车、船、飞机)。
(五)组织召开会议:
1.与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研究确定各裁判组人员的名单和分工,召开全体裁判员大会,作思想动员报告,布置学习计划。
2.督促总裁判长安排各裁判组分头召开会议,制定各裁判组的工作计划和学习计划,讨论竞赛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3.督促总裁判长在比赛前和比赛期间,召开各裁判组组长会议。由各组组长汇报裁判组工作的计划和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各裁判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召开有关人员会议,由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介绍竞赛工作的筹备情况,如竞赛规程的要点,裁判方法和补充规定等;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回答竞赛工作的有关问题,保证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
5.竞赛结束后,组织发奖大会,总结竞赛情况,发扬成绩,找出差距。
(六)秘书组
1.设组长一人和组员若干人,附则组织、宣传、文件起草等工作,是竟委会的办事机构。
2.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以及综合协调有关工作。
3.与总裁判长协调确定赛各车的运行路线及休息地点。
4.负责与司放地的体委或信鸽协会联系。
(七)后勤组
1.设组长一人或组员若干人,负责比赛中的各项后勤工作。
2.准备好集鸽用的鸽笼、场地、灯光、标记等。
3.联系安排交通运输(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
4.负责集鸽的收款工作。
(八)裁判委员会
1.总裁判长
⑴比赛前,对场地、器材、比赛日程及裁判员的分配等做安排和检查;组织裁判员学习竟翔规则并进行考核。
⑵组织、领导大会裁判工作,必要时可临时调整裁判员的工作。
⑶竞赛期间,全面掌握比赛情况及进程。
⑷根据规则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凡规则未涉及或表述不清的问题,经请示竟委会后有权作出临时决定。
⑸遇裁判员判定意见不一致时,可根据情况对照规则作最后决定。
⑹在竞赛中,如遇裁判员有明显的失误或违反规则,总裁判长可视情节轻重对该名裁判员提出警告或取消其裁判资格,并有权对已作出的裁定作出更改。
⑺有权对参赛会员提出警告,取消犯规会员参赛鸽的比赛资格和录取资格,并处理赛中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
⑻对比赛成绩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宣布比赛结果。遇到创历史最好成绩时,应复核比赛全过程及竞赛中的一切手续,经确认无误,总裁判长签字宣布成绩生效。
⑼比赛路线确定后,与后勤组协商决定运送赛鸽的交通工具种类、数量。
⑽确定司放时间、开笼地点。
⑾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交上级信鸽协会。
2.副总裁判长
⑴各副总裁判长应明确分工,协助总裁判长领导大会裁判工作。总裁判长因故缺席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判长代理总裁判长的职务。
⑵受总裁判长的委托处理竞赛中的有关问题。
3.集鸽裁判长及集鸽裁判员
⑴集鸽裁判长负责比赛的集鸽、审核工作。
⑵集鸽裁判长必须召开全体集鸽裁判员会议,认真学习竟翔规则。研究和布置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⑶提前布置集鸽场地,检查鸽笼的质量。根据需要喷酒消毒药品,并保证集鸽场所出入口的畅通。如在晚上,必须安装好照明设施。
⑷严格把关、严禁病鸽和其它不符规则要求的赛鸽入笼。
⑸根据参赛鸽数,合理地安排好鸽岗位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⑹集鸽期间坚守岗位,发现情况及时解决。如遇重大问题,应即时报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处理。
⑺集鸽接受,集鸽裁判员应认真点核对赛鸽笼数、羽数。记录集鸽完毕的时间,在信鸽竟翔报名单上签字,并送集鸽裁判长。
⑻集鸽裁判长收到信鸽竟翔报名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鸽笼并加盖铅封。最后在信鸽竟翔报名汇总表上签字后交检查裁判长。
⑼经检查裁判长认真检查后,在总裁判长的监督下将全部赛鸽移交司放裁判长。
4.检查裁判长及裁判员
⑴检查裁判长负责集鸽期间的检查工作。
⑵集鸽前,认真检查鸽场地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则要求,重点检查安全和卫生的措施是否落实。
⑶协助集鸽裁判长工作,检查集鸽裁判员是否按规则集鸽,凡不按规则集鸽或不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总裁判长。
⑷集鸽完毕后,与集鸽裁判长一起查鸽笼的封记(如用纸箱空运,应在纸箱四周加贴不干胶封条)。
5.司放裁判长及裁判员
⑴司放长全面负责司放裁判组的工作。
⑵赛前召开全体司放裁判员会议,研究和布置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⑶接受集鸽裁判长移交的参赛鸽,清点核对笼数、羽数,检查鸽笼和铅封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⑷在司放途中,按时供水、供食、倒笼,装卸要随时清点,随时检查鸽笼及加封情况,设三人以上专人值班,保证途中信鸽的安全。
⑸到达司放点后,根据当地气候及预定方案选择司放时间、场地,安排司放前的准备工作。如在到达后的第二天司放,要选择安全的存放地,全体司放人员应在赛鸽存放地轮流值班,不得擅自离开。任何情况下值班人数不得少于3人。司放地的信鸽协会只提供存放场所,不参与和不负责守卫。
⑹到达司放场地后,司放人员不得离开鸽笼。司放时,在监放裁判员,或在当地体委、信鸽协会、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监察下启封开笼,完成司放信鸽任务。
⑺司放完毕,请监放裁判员或监放工作人员在信鸽惊吓感监放单上签字并请监放单位盖公章。
⑻安排司放后的返程工作。
⑼司放中,如发现司放裁判员违反规定,司放长必须及时制止并果断处理。事后,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交与总裁判长。
⑽凡采用汽车运输赛鸽,必须做到:
中国信鸽协会竞赛规则
A.认真检查车辆,检查沿途使用的饲料质量和数量,以及饮水器具。
B.确定车辆运行速度、休息地点及次数。
C.依赛鸽数量决定司放人员的数量,充分考虑他们的劳动强度。
D.配备足够数量的驾驶员,并保证其休息。
E.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